问题 | 团伙抢劫罪从犯可能不批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团伙抢劫罪而言,从犯是否可能被批准逮捕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若其中的从犯犯下的犯罪情节显属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抑或,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又或者是得到了国家特赦令的免除刑罚等,那么这些情形将有可能导致从犯无法获得批准逮捕。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所起到的作用通常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他们的主观恶意相对于主犯来说相对较小,因此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相应地较轻。 如果从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良好情节,再加上其属于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话,那么他们也有可能不会被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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