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已成立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抢劫犯罪事实的考察应当全面、深刻地理解并分析其详细的行为表现特征。
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而采取暴力、恐吓或其它不当手法强行索要或抢走他人公有及私人财产的,那么这便有可能被视为构成了抢劫罪。 举例来说,如通过施加身体伤害、持械威胁等方式逼迫他人交出财物等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行。 然而,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他人疏忽大意时趁机夺取财物,且在此过程中并未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恐吓手段,那么这种情况下,抢劫罪的指控可能无法成立,而更倾向于将其归类为抢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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