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三类犯罪不能减刑的原因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以下三种类型的犯罪通常会受到严格的刑罚执行期限限制,即减刑的程度有所削弱:1.对于被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以及存在累犯情节的罪犯;
2.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及带有强烈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等原因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3.因为涉及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之所以要对这类罪犯实施限制减刑,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犯罪涉及到社会公序良俗,且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刑罚措施来维护刑法所具有的警示与防范功能的正常发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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