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哪些方面可以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抢劫罪减刑的相关事宜,可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犯罪者于犯罪行为之后自主到案,真诚地交代了所有涉及自身犯罪事实的情节。
这种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和自我坦白的认定标准,进而构成自首情节。 其次,犯罪者在认罪悔过的过程中展现出客观存在且具有一定意义的立功行为,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关键性的破案线索等。 最后,在服刑期间,犯罪者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深刻的悔悟之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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