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竞合情况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状况之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之间会发生竞合现象。
前者的主要构成要素在于未经法律许可,强制拘留、禁锢或束缚他人的人身自由; 后者则是通过扣押受害者为筹码,向其亲属或相关人员索要巨额钱财,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在实际案件中,倘若行为人最初的意图仅仅是实施非法拘禁,然而在拘禁过程中逐渐滋生出勒索财物等符合绑架罪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特征,那么便有可能导致这两种罪名的竞合。 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依据具体的犯罪构成以及案件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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