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与抢劫罪竞合的情况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绑架罪以及抢劫罪之间的竞合问题,相较于其他罪行而言,情况确实显得相当错综复杂。
在一些特殊且罕见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会同时满足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例如,如果犯罪分子采取了极其危险和暴力的手段去控制被害者,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随即向受害人索取金钱财物品,同时还对受害人进行严重的威胁——倘若不能如期交付财物,他们将会继续对受害人实施更为严重的伤害或者继续控制其人身自由,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就有可能面临着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竞合问题。 针对这样的竞合现象,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犯罪手法、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诸多因素,以此为基础,才能准确无误地对其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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