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中如何界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抢劫犯罪案件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概念的解读与界定往往需要结合诸多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
通常情况下,若某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手段、威逼恐吓乃至其他不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无任何法律依据及合理缘由,便可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之主观意图。 例如而言,倘若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际,并未存在任何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仅是出于个人私欲而企图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充分彰显出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性。 此外,若抢劫所得财物远超其所可能主张的合法权益范围,或者在成功实施抢劫之后对赃物进行任意挥霍、滥用等行为,亦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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