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收监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故意伤害罪的收监流程,其一般的实施步骤通常包括如下五个环节:首先,等待判决正式宣告生效,所有有关的法律文书(例如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等)均需透明公开地送至执行机构;
其次,执行机构(有可能涉及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执行机构)在收到这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之后,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此类期限通常在判决正式宣告生效后十日以内)将违法者交付给有关机构进行刑罚的实际执行; 紧接着,执行机构应在完成前述步骤后,妥善将违法犯罪分子收押关押,同时向他们的亲属发出明确的通知。 再者,执行机构有义务提早告知违法犯罪人的亲属关于犯人被收监的详细情况; 最后,当违法犯罪分子完成其应受惩罚的期限后,执行机构必须向他们开具相关的释放证明书,以确保犯罪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若违法犯罪分子被判处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中,且剩余的刑期不足三个月,那么他们可能会被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而对于那些未成年犯,他们的刑罚则应该在专门设立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中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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