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未遂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典》第二编分则所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君条文,所谓犯罪未遂,系描述当行为人行凶意图即已启动并着手执行,然而却因主观意识限定外的各种因素而最终未能得逞之情形。
对于此种情况的罪犯,依法可参照既遂者的相应刑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涉及到抢劫罪的未遂案件中,若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抢劫行为的准备工作或实际行动阶段,但由于受害者的激烈抵抗、警方的及时干预、时间与地点选择不当等非主观意愿的因素导致未能成功获取财物,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关于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其次,虽然未能成功获取财物,但并未对受害者造成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需符合未遂犯的基本特征。 尽管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但是一般都会重点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符合未遂犯的定义。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所有特征,即便未能成功获取财物,也有可能被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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