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是连续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定义中,绑架罪并不一定是连续犯。连续犯系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性的犯罪意图,连续实施多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从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现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的成立要素包括,以勒索财务为目的非法绑架他人或者将其作为人质,以及故意杀害被绑架者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者导致其重伤乃致死亡等严重情节。若一人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实施多起绑架行为,并且每一次行为均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则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连续犯。然而,若绑架行为是分别进行的,且未达到连续犯的构成条件,那么便不能认定为连续犯。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连续犯,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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