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能否并罪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特定情形下可并入同一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处理。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伤亡的,此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抢劫罪的一项加重情节,应按照抢劫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则其行为本身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实际案例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合并审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适用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条款或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