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杀人罪能否吸收抢劫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同为我国刑法领域内所确立的两种独立罪名,然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通常涉及到诸如暴力、威胁等强制性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在特定情形下往往也可被视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暴力方式导致他人伤亡,那么此种行为便可能构成双重罪名,既是抢劫罪也是故意杀人罪。在刑法学术界,一项犯罪行径可能同时触及多重罪名的现象被称之为“想象竞合犯”。
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考虑适用重罪,即将其认定为所触犯的最严重罪名进行处罚。因此,若某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则应依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这并不代表抢劫罪可以被故意杀人罪所“吸收”。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并列关系的罪名,两者均具有独特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定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根据具体案情来裁决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以及量刑。总而言之,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虽为两种独立的罪名,但在特定情境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类罪名。 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优先考虑适用重罪进行处罚,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并列关系的罪名,无法互相吸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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