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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包括哪些情况
分类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中,对没有受到限缩减刑约束的死缓罪名执行的是逆序清单制度,也就是说,除了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减刑方式进行处理的那些死缓罪犯以外,其他案件当事人都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并非所有的死缓罪犯都能够获得减刑的待遇,因为减刑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得以实现。
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罪犯由于各种原因而被限制减刑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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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6: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