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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期徒刑最多能判多少年
分类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有期徒刑期通常为六个月至十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在死刑缓期执行中的罪犯,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够确实展现出重大立功行为,则可自二年期满后将其刑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然而,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下,有期徒刑的上限可达十五年之上,然而当数罪的总体刑期累计未达到三十五年之时,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总体刑期超出了三十五年,那么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执行期间如满足减刑条件的话,也是可以将其刑期减为十三年以上,但是须限制在二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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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23: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