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期徒刑最多能判多少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有期徒刑的裁定区间一般在六个月至十五年之间;第二种可能是被判定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这段缓期执行期内若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将在两年后由死刑转变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裁定周期可以超出十五年规定范围,但若所有罪行的总刑期不大于三十五年,那么最终的有期徒刑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然而若是总刑期超过了三十五年,则最多只能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后,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在服刑期间倘若符合特定的减刑条件,仍然有可能被减少到十三年至二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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