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行为人故意毁坏易燃易爆设备并以此妨害公众安全已构成犯罪事实,现就其相关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如下:
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对社会共安全产生了实质性危害,但尚未诱发严重后果,则应将其定为“罪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判定范围为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其应被认定为“严重后果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其进行严格惩罚,其中可能涉及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严重刑罚处罚。 具体来说,若某起事件引发了一人或多人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甚至出现十人以上的轻微伤害,同时亦引发了井涌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了五十万元及以上,这类情形都可以被归类于“严重后果案件”。 此外,对于那些因疏忽而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恶意损毁的犯罪嫌疑人,其所面临的惩罚同样不可忽视,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预计后续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则可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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