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之中,关于非法贩卖和运输危险物品行为定罪判刑的相关条款如下:
首先,该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导致了大规模中毒事件或放射性疾病的爆发以及传染病的广泛传播等严重后果之一;其次,必须已经造成了至少一人以上的重伤或者死亡的悲剧;再者,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最后,如果非法制造、贩卖、储存鼠药如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以及鼠药毒鼠硅等有害物质超过50克,或者饵料数量超过2000公斤,那么就应当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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