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携带子弹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非法持有的私自储存枪械和弹药罪的立案准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非法拥有、隐藏枪支、弹药罪名予以刑事处罚对象包括: (1)非法持有并私藏军用枪械一支者; (2)非法持有并且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械一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作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械两支以上者; (3)非法持有并私藏军用子弹达二十多发,气枪铅弹达到一千多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二百多发者; (4)非法持有并私藏手榴弹数量在一枚以上者;以及(5)非法持有并私藏的弹药产生了人员伤害、财务损毁影响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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