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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案件立案程序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解答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由于经济犯罪比较特殊,犯罪主体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虽然经济犯罪部分还是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可能还会涉及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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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6: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