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长可以构成贪污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为校长,如若擅自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以违法手段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则极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的法律红线。
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虚构财务报表、非法侵吞公款等方式谋取私利。 在对校长是否构成贪污罪进行判定时,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通常情况下,倘若校长所任职的学校属于国有资产所有制,且校长在行使公共财物管理权的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指控犯有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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