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法人挪用资金罪如何定性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借由其职务之便,未经授权地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于个人用途或者向外借款。
若其挪用资金的金额大到一定程度且超出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抑或是虽然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挪用数额已达到了较大规模并对许多投资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或者以挪用资产生息为目的进行了不正当经营活动,甚至非法牟取暴利,那么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具体到园所环境中,例如,法定代表人私自将幼儿园收取的费用资金用于个人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与幼儿园运营无关的非必要的支出去处等情况都可能符合以上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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