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怎么减刑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适用挪用公款罪案件中的减刑制度时,通常需确保犯罪者在服刑期间充分展现出其诚挚的认罪悔过之情、严格遵守监管纪律并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培训活动中以及热心参与生产劳动。
倘若罪犯能在此期间内显现立功表现,如成功制止他人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被发现的确凿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自主创新创造或实现了重大科技突破等,便可为其争取到减刑的机会。 除此之外,若罪犯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尽力弥补因挪用公款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等行为,亦有望被认定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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