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校长是否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学校校长是否构成为贪污罪,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剖析。
具体来说,判断标准在于该校长是否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与便利条件,采取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将属于公众所有的财产占为己有。 若校长通过虚增账目、挪用公款等手法,将学校的公共资金私自纳入个人囊中,那么他便极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然而,倘若校长的行为是出于正当的工作需求以及符合规定的财务操作规程,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并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