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在行为方式的客观表现上,通常涉及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和职责地位,对公共财务进行不当窃取、骗取以及侵占。
“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是指滥用担任特定职位的权力及与之相关的调控、监管或经管公共财产等职权条件。 其中侵吞的手段则是将自身因为职务关系而被赋予保管的公共财物无确凿依据地占为已有; 窃取即是通过暗中行动手段获取公共财物; 骗取则是采用欺骗他人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而其他手段则包括内外勾结、间接操作等诸多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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