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诉讼主体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非公职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要诉讼执行方通常为人民检察院。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员工,利用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务,以达到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直接管辖范围,而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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