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人员属贪污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工员普遍而言并不被认定为贪污罪案中的行为主体。
贪污罪的实施者主要涉及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那些受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委托而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营运的相关从业人员。 劳务派遣工员的身份大多不受以上各单位所正式委任或委托,他们并未拥有与其职责相符的职权以及权利。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中,如劳务派遣工员受到了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特别委托,从事于政府公务事务时,倘若他们借职务之便,实施了非法侵占公共财务之行为,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会面临贪污罪的指控与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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