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呈现出的特征是通过适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法手段来非法占用公共财富。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意指个人使用其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力以及地位所带来的对公共财产进行主管、管理及经手的有利条件。 其中,“侵吞”是指将自身基于职务而负责管理的公共财物擅自据为己有; “盗窃”则是指将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且非法地占为己有; 至于“诈骗”,则是指采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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