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收费员是贪污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衡量某位医院收费员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身份,须依据详细情境进行判断。
若该医院收费员身处国营医院,受国家委派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任务,并借此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其主体资格的关键因素在于其是否履行公务职责,以及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是否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管理或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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