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主体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犯罪的主体乃为特定人士群体,具体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及由国家机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托负责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系以其在国家机关中为公共事务执行公务之工作者来定义。 此外,凡在国营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或是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派遣至非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公务之人员,甚至于依法执行公务的个体,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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