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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必须收受财物才算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贪污犯罪这一行为,其定义并非只限于对他人财产进行毫无道理的获取。
它实际上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中所利用到的优势地位,通过私自侵占、盗窃、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将公共财物未经合法程序地占为己有的行为。
其中,“侵占”是指将原本应由其保管的公共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得第三方获得这些财物;
“盗窃”则是指在违背了财物所有者意愿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至自身或第三方手中;
至于“欺诈”,则是指借助于职务上的合法外衣,采取欺骗手段,使那些被欺骗的具有处分权的人产生认知偏差,进而非法获取公共财物。
例如来说,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利用伪造的发票来报销相关费用,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就是一种贪污行为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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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3: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