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自首可以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对于涉嫌贪污罪的被告方,若能在提起诉讼之前如实地交代自身所涉及的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心,同时积极地退还非法所得以期防止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害,那么就有资格从宽、减轻甚至直接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基于此,倘若这类贪污罪的被告能够主动投诚并充分展现相应的悔改行为,且符合以上提及的所有条件,那么在理论角度来看,减刑成为可能。 然而,究竟能否得到减刑的待遇,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决才能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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