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不够成行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章节中,关于“行贿罪”做了明确的阐述:其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遭受胁迫而被迫付出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价值,然而却无法从这种交易中获取任何不当的利益所得,那么此类情况便不符合“行贿罪”的法律定义;
其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发放给国家公务人员的财物金额并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较大程度”,同时也没有违背国家公序良俗和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同样不会成立“行贿罪”; 其三,虽然给付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是以各种名义索要的回扣或者手续费,但只要此种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并且财物的金额也处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也同样不能认定为“行贿罪”。 综上所述,在以上三类特殊案件中的相关行为,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均不符合“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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