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坐牢的男人该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附加刑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罚金、剥夺政治权益及没收财产。
若一位公民因犯贪污罪而获判刑罚,其中又包括了附加的剥夺政治权益,则在这部分权利的实际履行完成之前,他将不得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关于剥夺政治权益的执行期限,通常情况下为一年至五年之间,具体时长需视法院的裁决结果而定。 因此,倘若法院作出剥夺其政治权益的判决,那么此人必须等待直至相关权利的执行期结束之后,方能重新获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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