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贪污罪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指出,关于广大村民如何在其职责范围内合法地占有或利用公款方面的问题列入了讨论范畴之内,一旦出现滥用职权,或者以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
此外,若村民身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重任,却依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会被视为贪污罪行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村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则将作为共犯进行审判。 因此,对于村民贪污罪的定罪依据,我们应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条款,而具体的案件分析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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