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归什么管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民众法院对于自诉案件拥有调解权能,且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有权与被告自由协商或申请撤销自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项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贪污罪这一特殊类型的案件,究竟应如何归属管辖范围。 众所周知,贪污罪属于由检察院担任公诉人之列的所谓公诉案件,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对其实施公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款指示,此类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展开立案侦查工作,待侦查工作告一段落之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一旦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且充足,便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来探讨贪污罪的管辖问题,而非仅仅局限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自诉案件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而贪污罪往往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行为,属于职务犯罪范畴,理应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发起公诉。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贪污罪的管辖问题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而应该依据公诉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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