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收取红包这一事项,是否可以被视为受贿罪的表现形式,需要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所谓的受贿罪,即指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通过采用不当手段,索求、获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若收受红包的行为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首先,收取红包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该行为必须是借助于其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
再次,收取红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后,所收取的红包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
然而,如果收受红包的行为并不涉及到职务便利,或者并非以谋取利益为主要目的,亦或是红包金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话,那么便不能将之归类为受贿罪。
至于具体情况下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结合相关案件的实际事实与证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严谨的判断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