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回扣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业领域中,收受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等)并为送出回扣的人员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受贿”;
而为了达到获得某些特定利益的目的,通过名目为回扣之实来输送礼品或礼金,从而成功获得相应厚利的做法,便是所谓的“行贿”。 无论行贿还是受贿行为,均属于触犯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犯罪行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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