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定代表人主要由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等担任,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不适合任此职务的因素及相关规范要求如下:
首先是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受到限制以至于不能够胜任; 其次是正在接受刑罚或被强制采取刑事措施期间; 再次是正遭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的追捕通缉中; 以及曾因涉及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被判处刑罚且满期未超过五年者; 另外也是指那些在过去三年内因为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并已满五年的人士; 接着是在过去三年内担任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董事、经理等职位,并且对于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 还包括曾经担任由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样要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这个时间限制也是针对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开始的三年内; 再者就是个人负债数额颇为巨大,截至尚未偿还完毕的人; 最后则是在法律和国务院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如以上所列举的情况,都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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