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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蓄意贬低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形象,乃至采用支付不当回扣、佣金等违法手段争夺公证业务的行为;
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公证费用的行为;
以及在多家公证机构同时进行执业活动的现象;
未事先申请而从事具有获取收入性质的其他职业的行为;
以及为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公证事务或是涉及到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益的公证事务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这种情况,作为公证员以及所任职的公证机构将会面临必要且严肃的行政责任。
另外,倘若未经授权擅自开具公证书的;
为事实不符,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开具公证书的;
非法占有、挪用用于公证事务所需的费用及公证机构专属财物;
销毁、改动原已形成的公证文件或公证档案的;
违反职业道德,私自披露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惩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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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5: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