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主体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贪污犯罪的主体范畴涵盖了公职人员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行使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职责的相关人员。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有特定人员与上述所说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亦将构成共同犯罪,予以严肃惩罚。因此,在判断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时,必须首先确定行为人自身是否具备上述特定身份或者职务,其次是其是否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或者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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