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共犯包括帮助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犯罪这一类罪行的量刑标准中并未有明确的条款提及到关于共犯角色中的帮助犯是否应当予以惩罚。然而,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共犯通常被视为共同犯罪活动中,那些为罪犯的违法行为提供协助或支持的人。所谓的帮助犯,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实施者提供协助,而自己并不亲自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在贪污犯罪的案例中,倘若存在某些人协助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贪污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掩饰真相等等,那么这些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其中也包括了帮助犯的角色。因此,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共犯是否包含帮助犯,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贪污罪的共犯实际上是有可能涵盖帮助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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