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若某单位犯有受贿罪,其判定标准主要包括:该单位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另外,倘若该单位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以及手续费,亦以受贿罪论处。在实践案例中,我们需严格依据以下几个层面来评估某个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1.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在职员工;2.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3.被告人是否确实为他人谋求到了利益;4.被告人所实施的索取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5.被告人是否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了回扣或者手续费。若以上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则可认定该单位构成受贿罪。反之,若未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该单位可能并不构成受贿罪。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应综合考量案件的事实情况与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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