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60万后归还,定何罪存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此罪行的客观方面集中体现于行为人运用职权优势,私自挪动公款以供私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或将巨额的公款用于盈利行为,或是将数额巨大的公款滞留逾越三个月以上且未予归还的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人确实已经采取了对公款的挪用行为。 这就意味着他们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 而行为人正是利用了自己身处的职务优势来实施这些挪用活动。 并且,这些挪用行为都是通过其把握着公款的管理权、决策权和支配权等职务便利来完成的。 此外,所有被行为人挪用的公款均被用作私人用途。 具体的说,这既包括挪用者本身对这些公款的使用,同时还包括将这些公款交给他方,或者借予他人使用的情况。 而针对那些挪用以大量公款进行个人盈利活动的情况,法律并未规定必须让公款处于这样的状态多久,或必须成功实现盈利的最终目标才能认定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已经部分或完全地归还了借款及利息,那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从轻判刑; 若情节轻微的,甚至有可能豁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