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并非由于相关人员涉及到其他案件中,主动出击加以掩盖犯罪行为,或在接受他人财物之后能自觉地将其归还或上交给组织部门,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受贿行径的。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收到财物之后,却在案发前进行退款或上缴所获财物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这类行为是在收到请托人送来的财物后,迅速将其退还或上交,由于无法确认他们当时是否有受贿意图,并且考虑到要感化和教育那些可能存在的受贿犯罪分子,因此并不适宜以受贿的罪名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受贿行为发生之后,因为自身或者与受贿事件有关联的人士、事情被查办出来,目前为了掩盖犯罪而选择归还款项或上交所获财物,鉴于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意愿,因此这并不影响对受贿罪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