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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莞贿赂金额的量刑标准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
在涉及经济往来的活动中,如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国家公务人员财物的行为,且在数量上达到较大程度;
又或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务人员行径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将被视为构成行贿罪,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行贿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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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7: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