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行贿罪的独立性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贿罪之所以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它是一种自发主动且带有目的性的犯罪行为,这与相反的受贿罪形成鲜明对比,即该类犯罪行为并不需要以收受贿赂为前提条件方可成立。行贿者为了实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会自愿地向公共官员或与其职务相联系的其他人等赠予财务,哪怕赠送对象并未实际接受这些财务,也无法避免行贿者需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独特的独立性充分展示出对于公权力纯洁度的严格维护以及公正公平竞争环境的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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