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受贿罪缓刑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如被判令拘役或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轻微; 2.具有认罪悔过之表现; 3.无再犯他案之虞; 4.裁定缓刑不得对其居住社区带来显著负面效应。而针对不满十八周岁之人、正妊娠期及已满七十五周岁者,亦应依法宣告缓刑。若被判罚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在浙江省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关于受贿罪的缓刑条件同样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具体案件是否适宜适用缓刑,尚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节进行综合评断,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有无再次犯罪之风险以及缓刑对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等因素。若受贿罪的犯罪分子确实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且并无其他加重处罚之情节,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然而,最终能否适用缓刑,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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