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怎样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断行贿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时,主要考察的关键因素在于行贿行为能否真正地诱发受贿行为的出现。若行贿行为已然完整实施,然而由于存在意志无法控制的外因而未实现有效触发受贿行为的结果,此时往往会将该情况认定为行贿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行贿行为确实引发并促使受贿行为的发生,则常常被确认为行贿犯罪的既遂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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