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则构成贪污罪。
然而需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涉及侵占公共财产的情况,不应依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依据贪污金额以及犯罪情节而定,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客观行为和结果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的内容包括: 明知自身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会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害,同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的公共财物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无异; 而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的公共财物时,非法占有目的则与侵占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相吻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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