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民警如何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控措施的实施期限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且必须在犯罪嫌疑人人员的常居地址进行。但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住地,或被怀疑涉及重大经济贿赂案件,在其家庭住址实施监控可能会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时,相关部门有权在指定的居住地点进行监控。
然而,监控措施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内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